保鏢在執行職務時,如果遇到不法侵害行為,可以實施正當防衛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條的規定,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。具體到保鏢的情況,正當防衛的條件包括:
必須有實在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,即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、尚未結束,處于時間起點到終點的過程。
不法侵害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,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,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和損害。
防衛行為必須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,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。
在實際操作中,保鏢在保護雇主或客戶的安全時,如果遭遇不法侵害,如暴力攻擊等,可以采取必要的防衛措施。但是,保鏢的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,否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,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保鏢在執行任務時,?如果遇到不法侵害,?為了保護雇主的人身安全,?采取適當的強制力量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,?可以視為正當防衛,?不負刑事責任。?這種防衛行為必須是在“正在進行”的不法侵害情況下進行的。?所謂“正在進行”指的是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且尚未結束的狀態。?例如,?在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、?緊迫危險的情形下,?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;?即使不法侵害暫時中斷或被制止,?但如果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,?也應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。?此外,?在財產犯罪中,?即使不法侵害人已取得財物,?但如果通過追趕、?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,?也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。?然而,?當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確已放棄侵害時,?應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。
保鏢在執行職務時,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原則,確保其行為合法合規,既有效保護雇主或客戶的安全,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。